1. | 通报成员:韩国 |
2. | 负责机构: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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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化妆品
ICS:[{"uid":"71.100.70"}] HS:[{"uid":"33"}] |
5. |
通报标题:化妆品标签和广告准则提案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准则提案规定了下列各项: a. 声称和说明列表a)禁止,b)允许,以及c)在试验和测试数据(在体外、体内等)的支持下有条件的接受其声称和说明 b. 诸如‘可用于痤疮皮肤’或‘延缓皮肤老化’的标签声称和说明的方法和标准 |
7. | 目的和理由:在化妆品广告和标签上的某些说明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其是药品,导致与产品的安全和功效相关的不良后果。本准则提案旨在允许恰当的化妆品广告和标签,并且保护消费者。此外,有必要为相关的化妆品行业提供为目前正在由国民大会修订,即将到来的《化妆品法》修订,采用广告证实政策做准备的时间。自2010年12月以来,我们的行政部门已经收到来自相关行业和利益相关者的,关于准则提案的评议意见,并且将于2011年12月16日召开一次公众听证会。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11年7月1日关于容器、包装的标签,和新产品的补充说明散叶宣传品,以及新产品和现有产品的所有广告。 拟生效日期: 关于容器、包装的标签,以及现有产品的补充说明散叶宣传品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日期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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