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加拿大 |
2. | 负责机构:卫生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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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比迪烟(Bidis,)、香烟、丁香香烟、小雪茄、烟草棒、香烟烟草、卷烟纸、烟斗丝和香烟过滤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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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推销烟草制品及附件的法规提案(禁止的术语)页数:12页 使用语言:英语和法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依照即将禁止在有关的烟草制品上、其包装、广告和零售陈列品,以及烟草制品的附件上使用术语“轻的”和“温和的”及其变化的形式的《烟草制品法案》,卫生部提议法规,推销烟草制品及附件的法规(禁止的术语)。注意:在2001年12月1日的加拿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公布了一份政府意向通告(NOI),并且在制定禁止在烟草制品包装上显示术语“轻的”和“温和的”及其变化的形式的法规提案中(在G/TBT/N/CAN/22中通报)征求了公众意见。政府在2007年8月的加拿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预公告了法规提案(在G/TBT/N/CAN/208中通报)。然而,鉴于法规范围方面的修改,有必要新预公告本法规提案。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预期在加舀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预公布4至9个月内。 拟生效日期: 本法规将在其批准之日生效。两条规定,那些禁止出售显示禁止术语的附件及在零售显示禁止术语的产品时陈列品的规定将在本法规提案批准后4个月生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1/05/05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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