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卡塔尔 |
2. | 负责机构:标准计量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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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食用盐
ICS:[{"uid":"67.220.10"}] HS:[{"uid":"2501"}] |
5. |
通报标题:食用盐(17页,阿拉伯语,12页,英语)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海湾标准GSO 1843第10和11条(包装和标签)中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本法规规定: - 加碘盐应当包装在高密度聚乙烯(HDPE)或聚丙烯(PP)(层压或非层压)密封袋或低密度聚乙烯(LDPE)内衬麻袋中(1803级DW麻袋内衬150规格聚乙烯薄膜)。 - 散装不得超过50千克。 - 已经包装过其它商品如化肥、水泥、化学品等的袋子不得再用于包装加碘盐。本法规规定了标签要求,诸如: - 按照标签上的说明,产品的名称应当是“盐”。 - 名称“盐”附近应当说明“食用”或“烹饪盐”或“餐用盐”。 - 只有包含结晶时添加一种或多种氰亚铁酸盐的盐,术语“星状结晶食盐”才能与名称一起使用。 - 如果盐作为一种或多种营养物载体使用且基于公众健康原因销售,标签上应适当的正确说明产品名称,如“氟化盐”、“碘盐”、“加碘盐”、“铁强化营养盐”、“维生素强化营养盐”等。 |
7. | 目的和理由:保持该产品的质量、消费者保护和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的市场关系,以及食品安全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 拟生效日期: 自官方公报上的实施日期起六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分发日期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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