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新加坡 |
2. | 负责机构:新加坡标准、生产力与创新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X] 2.10.1,[ ] 5.6.2,[X]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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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不受消费者保护(安全要求)法(Rg1)管辖的玩具、儿童产品、服装、运动休闲产品、家具、床垫和被褥、DIY工具、其它消费品、电子电动及燃气产品以下产品不受消费者保护(消费品安全要求)法草案2011管辖:(1) 受消费者保护(安全要求)法(Rg1)管辖的商品;(2) 旧货或二手货,如果供应商品前供应商明确通知接收人商品是旧货或二手货;(3) 为出口到新加坡以外地方而生产的商品或为再出口而进口的商品;(4) 隶属于或受新加坡明文法律规定管辖的商品;(5) 受控制害虫与杀虫剂法案管辖的杀虫剂和驱虫剂(Cap59);(6) 受医药法案管辖的药品(Cap.176);(7) 受道路交通法管辖的机动车、摩托车头盔和儿童固定装置(Cap.276);(8) 受药品销售法管辖的药品(Cap.282);(9) 受卫生肉类和鱼类法令管辖的肉类和鱼类(Cap.34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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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消费者保护(消费品安全要求)法草案2011页数:4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消费者保护(消费品安全要求)法2011加强了新加坡的不安全产品消费者保护。法规要求所有消费品如玩具、儿童产品、服装、运动休闲产品、家具、床垫和被褥、DIY工具接受售后监督。这些消费品分类如下: “1类商品”指由以下机构制定、批准及公布了安全标准的消费品:-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欧洲标准化委员会-ASTM国际 1类商品应遵守:(a)由以下机构制定、批准及公布的安全标准: ( i)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ii)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iii) ASTM国际(b)此类商品的安全标准和要求由新加坡标准、生产力与创新局制定并公布在消费者保护(消费品安全要求)信息手册中。 “2类商品”指除1类商品以外的消费品。2类商品应遵守由地区或国家标准机构制定、批准及公布的此类商品安全标准。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消费品安全要求)法草案2011的目的是防止不安全消费品引起的消费者安全危险。一些涉及消费品产品召回的明确案例已说明此类商品可对人类安全引起严重威胁。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11/03/30 拟生效日期: 2011/04/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1/03/28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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