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德国 |
2. | 负责机构: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及核安全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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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某些汽灯(gas glue lights (Gasglühstrümpfe));防雷系统;玻璃器具;手表(见下面第6、7项)。添加了放射性核素H-3的消费品(见下面第6、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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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第1次修订放射性保护法令的法令页数:52页 使用语言:德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第1次修订放射性保护法令的法令(以下称为法令)修订了已经被2008年8月29日法案(联邦法律公报第I部分第1793页)第2条、2001年4月30日修订颁布的X射线法令(联邦法律公报第I部分第604页)修订的2001年7月20日(联邦法律公报第I部分第1714页)放射性保护法令(Strahlenschutzverordnung)的一些现行规定,以适应技术进步及促进人员的放射性保护。法令修订了以下规定:放射性保护法令第105条:禁止添加放射性物质和禁止激活。此规定禁止: •在某些消费品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 •此类商品的跨境装运,依照第108条; •此类商品交易。除现行规定外,下列商品以后也包括在禁止范围内: •汽灯,除用于公共街道照明的以外; •防雷系统; •玻璃器具,如果此类产品与食品接触。放射性保护法令第107条:添加放射性物质和激活许可要求。本规定列出了不被第105禁止的消费品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许可要求。海外生产进口到德国的产品也必须遵守要求。修订涉及消费品生产中添加放射性核素H-3要求。现行第107条规定如果添加的放射性核素活性值超过附录III表1第5列规定的值(如放射性核素H-3是1000贝可勒尔每克),则必须保证: (1)在返还概念中规定消费品在使用后免费返还给申请人或其指定的机构; (2)消费品具有解释添加放射性核素的使用信息和返还责任信息及接受返还的机构信息。第1次修订放射性保护法令的法令将适用上述关于返还概念和信息责任的消费品生产中添加放射性核素H-3的限值从1000贝可勒尔每克减少到100贝可勒尔每克(第107条第1款第2项) |
7. | 目的和理由:关于第105条:旨在保护健康的新规定。关于汽灯,禁令旨在防止由于非熟练技术操作而引起的人员和环境污染。由于存在放射性物质,此类产品的使用和拆卸要求相关危险知识,特别是关于α放射性核素引起的污染。然而,允许在某些地方为公共街道照明而使用汽灯。关于防雷系统,禁令旨在防止由于使用此类系统而引起的污染。这些系统属于所谓的提前放电装置。它们通过预电离空气加强保护效果,与保险装置类似。为此目的,放射性物质-通常是Ra-226或Am-241-被安放在保险装置头部。注意提前放电装置不用放射性物质也可使用。这些系统在全世界都有销售。关于玻璃器具,使用包含10%铀(参考总质量)的产品如果误用或发生事故可以使剂量达到40µSv。长期使用包含铀的水杯可导致每年20µSv的剂量。这些剂量值超出了放射性保护法令规定的包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每年10µSv的许可值。关于第107条:新规定旨在促进关于添加放射性核素H-3的照明用消费品-如手表、航海用品或钥匙扣-的消费者放射性保护。规定参考了关于因使用包含H-3商品引起的消费者放射接触级别的最新研究成果(参见安全指南RS-G-1.7 “排除、解除和清除的概念应用”, 国际原子能机构)。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11/04/ 拟生效日期: 2011/07/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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