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巴林 |
2. | 负责机构:标准计量管理局(BSMD)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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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食用盐
ICS:[{"uid":"67.220.20"}] HS:[{"uid":"2501"}] |
5. |
通报标题:食用盐(17页,阿拉伯语,12页,英语)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 1843“食用盐”第10和第11条(包装和标签)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规定如下:- 加碘盐应包装在高密度聚乙烯(HDPE)、聚丙烯(PP)(层压或非层压)密封袋或低密度聚乙烯纤维袋中(150聚乙烯膜1803 DW纤维袋)。- 散装不应超过50kg。- 已经包装过其它商品如化肥、水泥、化学品的袋子不能再用于包装加碘盐。草案还规定了标签要求:- 产品名称,如标签声明应为“盐”。- 名称“盐”附近应声明“食用”、“烹饪”或“餐用”。- 只有包含结晶时添加的一种或多种氰亚铁酸盐,术语“星状结晶食盐”才可以与名称一起使用。- 如果盐作为一种或多种营养物载体使用且基于公众健康原因销售,标签上应正确声明产品名称,如“氟化盐”、“碘盐”、“加碘盐”、“铁强化营养盐”、“维生素强化营养盐”等。 |
7. | 目的和理由:坚持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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