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巴西 |
2. | 负责机构: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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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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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2010年11月29日的决议草案No. 112(3页,葡萄牙语)- 在烟草制品中允许的焦油、尼古丁和一氧化碳最高含量和禁止的添加剂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决议草案规定了在香烟的主流烟雾中允许的焦油、尼古丁和一氧化碳最高含量,以及在巴西生产和商品化的所有烟草制品的生产中禁止使用的添加剂。 目前决议的第3(三)条规定了在香烟烟雾中允许的一氧化碳、尼古丁和焦油最高含量。第4(四)条规定了,在所有烟草制品的包装或广告材料中禁止使用任何一种可能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关于这些产品中所含含量解释的名称,例如种类、超低含量、低含量、温和的、轻的、淡味的、适度的、高含量,以及其它。第5(五)条禁止所有在本国生产和商品化的吸烟烟草制品的合成物中含有本决议附件1中所列的添加剂。本决议将在批准的日期生效。第8(八)和9(九)条规定了适合的期限。第8(八)条为烟草制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规定了自本决议公布日期起最长4(四)个月的期限投放市场遵照本决议第4(四)条规定的包装。第9(九)条为烟草制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规定了自本决议公布日期起最长12(十二)个月的期限投放市场遵照本决议第5(五)条规定的产品。本决议基于世界卫生组织(WHO)关于烟草控制的框架公约。本决议草案撤销2001年3月28日的决议RDC No. 46。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防止欺诈行为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在磋商期结束后待定 拟生效日期: 批准的日期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1/03/31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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