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欧盟-TBT查询点,传真: + (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 grow-eu-tbt@ec.europa.eu 网站: http://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tbt/en/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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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化妆品; 化妆品。 洗漱用品(ICS 71.100.70)。
ICS:[{"uid":"71.100.70"}] HS:[{"uid":"33"}] |
5. |
通报标题:有关修正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化妆品的(EC)第1223/2009号法规附件5前言部分的委员会条例草案页数:4 使用语言:英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委员会条例草案旨在通过考虑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于2021年05月07日就此事给出的意见后,修正含有甲醛释放剂的化妆品的现有标签规定。 尤其是,将甲醛释放剂的当前标签阈值从0.05%降至0.001%,以进一步保护甲醛敏感者。 |
7. | 目的和理由: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 |
8. | 相关文件: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9年11月30日(EC)第1223/2009号化妆品条例(OJ L,第342卷,2009年12月22日,第59 209页)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02009R1223-20210526&from=EN |
9. |
拟批准日期:
2022年第2季度 拟生效日期: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20天(‘本规定应自以下日期开始适用’: 含有甲醛释放剂并符合(EC)第1223/2009号法规的化妆品自【本法规生效日前一天】适用,可于【本法规生效日后24个月】投放至欧盟市场,并于【本法规生效日后48个月】在欧盟市场出售)。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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