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办公室(泰国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X]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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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烹饪卤水
ICS:[{"uid":"67.220"}] HS:[{"uid":"2501"}] |
5. |
通报标题:公共卫生部(MOPH)标题为“烹饪卤水(No. 2)”的通告草案页数:3页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为符合其控制和预防泰国人口碘缺乏症的政策,公共卫生部已经审议了关于烹饪卤水的现行规定,并且决定该规定应当更新。公共卫生部标题为“烹饪卤水”的通告No. 225 B.E. 2544 (2001)已经修订如下: 1. 在生产过程中烹饪卤水中的碘含量应当不低于2毫克/升(ppm)和不高于3 ppm。 2. 适合于限制其碘的食用量的消费者的烹饪卤水应当标示“适合于低碘饮食” 3. 本法规应当不适用于出口的烹饪卤水。 |
7. | 目的和理由:控制和预防人口的碘缺乏症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10/09/27 拟生效日期: 2011/01/28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向WTO成员通报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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