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办公室(泰国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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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作为食品成分的益生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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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公共卫生部(MOPH)标题为“作为食品成分的益生菌的应用”的通告草案页数:4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法规草案提议制定作为食品成分的益生菌的使用标准如下: –No. 1:益生菌不包括在公共卫生部通告附件1中公布的食品中禁止的微生物、细菌和酵母菌列表中; –No. 2:“益生菌”意指当以足够的数量控制时,将对宿主生物体具有有益作用的活的微生物,豁免的生物治疗剂、不在食品和转基因微生物中使用的有益微生物; “健康声明”意指涉及食品、食品成分或营养的,与健康直接和间接相关的声明或其它信息; –No. 3:益生菌作为食品成分应用应当经过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许可: 3.1除了应当论证安全使用的证据和遵循由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的标准之外,益生菌作为食品成分应当按照附件II中所列; 3.2 含有益生菌的食品在储存和使用期间应当保持每克食物活力益生菌不少于1,000,000菌落; –No. 4:益生菌健康声明应当按照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的标准; –No. 5:含有益生菌的食品应当依照下列各项标示: (1) 公共卫生部关于标签的通告 (2) 公共卫生部关于此类食品的通告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涉及健康声明,应当标示下列详细资料: –添加的益生菌的属、种类和菌株; –按照声明对消费者有益的数量和推荐的持续时间; –健康声明的综述; –使用和储存条件的说明; –提供给消费者的联系地址、电话号码或网址; –No. 6:含有益生菌的食品的包装应当按照公共卫生部关于包装的通告; –No.7:本通告应当在政府官方公报上公布日期后实施。 |
7. | 目的和理由: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10/10 拟生效日期: 在政府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日期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向WTO成员通报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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