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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原产地规定法规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11-15    阅读:27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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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0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 2021/1934号法规,修订(EU) 952/2013号原产地规定法规。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蔬菜产品在该地种植和收获才能称为原产地;

(2)混合食品的原产地,按混合物重量计算,原产国原料占50%以上;水果或坚果汁(包括葡萄和椰子水)和蔬菜汁的混合物的来源,未发酵无论是否含有添加的糖或其他物质,原产国原料占50%以上的干物质混合重量。同一来源的材料的重量应加在一起;

(3)甲壳类动物和软体动物以外的水生无脊椎动物经干燥、腌盐或盐水;除甲壳类动物和软体动物外,无论是否烟熏过程中是否煮熟的无脊椎动物应全部来自原产国;

(4)适合人类食用的粘面粉食物和鱼丸、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和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也应全部来自原产国。

该法规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20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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