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马来西亚 |
2. | 负责机构: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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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玩具(设计或打算用于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或商品,不包括消费者保护法2009(玩具安全标准)一览表II列出的商品)
ICS:[{"uid":"97.200.50"}] HS:[{"uid":"95"},{"uid":"87"},{"uid":"36"}] |
5. |
通报标题:消费者保护法2010(安全标准合格证明和合格标志)(5页,英语)及消费者保护法2010(玩具安全标准)(修订)(1页,英语)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通报是2008年11月6日通报G/TBT/N/MYS/15的第1次修订。因为政策方向发生了变化,型号核准方式被自我声明方式取代,以减少对玩具企业不必要的障碍及促进本地和国际贸易。 1. 消费者保护法2010(安全标准合格证明和合格标志)本法规取代已被撤销的消费者保护法2009(安全标准核准证明和合格标志)。法规确定了消费品安全标准自我声明一般程序要求。要求包括企业活动登记、合格证明制备、合格声明、安全和标志要求、违法、处罚及保存在马来西亚销售的商品记录。关于此点,法规一览表I确定了与玩具有关的商品。 2. 消费者保护法2010(玩具安全标准)(修订)这是消费者保护法2009(玩具安全标准)的修订。法规规定在马来西亚供货、定购、做广告的玩具(按照法规定义)或其它进口商品应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法规修订以MS 62115:2008电子玩具安全取代MS 1725:2004电子玩具安全。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儿童安全和健康及防止欺诈消费者行为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10/08/01 拟生效日期: 2010/08/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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