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新西兰 |
2. | 负责机构:经济发展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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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燃气热水器
ICS:[{"uid":"91.140.10"},{"uid":"91.140.65"}] HS:[] |
5. |
通报标题:能源效率(用能产品)法规2002的目录1和2修正提案。目前执行的法规可以在这里获取: http://www.legislation.govt.nz/regulation/public/2002/0009/latest/DLM108730.html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能源效率(用能产品)法规2002的目录1修正提案将: • 将燃气热水器增加到“产品分类”栏,并且 • 列出两项补充的标准,将规定燃气热水器新的测试方法和新的最低性能标准(MEPS)。由这些要求覆盖的,并且是在新西兰制造或进口到新西兰的,在采用的日期或之后供销售的所有器具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中规定的要求。拟议的燃气热水器的补充标准是:澳大利亚/新西兰联合标准AS/NZS 4552.3:2010用于热水供应和/或集中供热的燃气热水器 – 第3部分:燃气热水器最低能源性能标准。本标准仍然是草案形式,但在公布时将增加到“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栏。澳大利亚标准AS 4552-2005用于热水供应和/或集中供热的燃气热水器增加到“测试标准”栏。 |
7. | 目的和理由:修订的目的是环境保护和符合新西兰的国际义务。该目的是确保(1)产品技术的改进导致提高生产率的增长和降低能源成本;(2) 消费者更好的了解用能产品,并且做出降低整体能源成本的明智选择;(3)按照2007年新西兰能源效率和节约战略,有助于不迟于2025年每年非交通能源国家指标性节约30PJ;(4)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目标,有助于减少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 (5) 为了兑现根据跨塔斯曼相互承认协议的承诺,与澳大利亚的标准相一致。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10/12/01 拟生效日期: 2011/04/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分发日期起9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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