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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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kg的M1、M2和N1类车辆
ICS:[{"uid":"43.020"}] HS:[{"uid":"87"}] |
5.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页数:22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文件规定了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kg的M1、M2和N1类车辆,不适用于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纯电动汽车及仅可燃用其他单一燃料的车辆。 |
7. | 目的和理由: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利益[ ] 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 ] 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安全[ ] 保护环境[X] 质量要求[ ] 消费者信息,标签 [ ] 与国际标准协调 [ ] 减少贸易壁垒,促进贸易 [ ] 节约成本,提高生产力 [ ] 未指明 [ ] 其他 [ ]: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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