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办公室(OCPB)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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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助剂产品和土壤改良剂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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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题为“确定助剂产品和土壤改良剂产品为标签控制产品”的标签委员会通报草案页数:4,3 使用语言:英语,泰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鉴于助剂产品和土壤改良剂产品未包含在《化肥法案》或《有害物质法案》中,并且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根据《消费者保护法案》(B.E.2522)以及经修订的《消费者保护法案》(第2号)(B.E.2551(2008)),标签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将植物增强剂和土壤改良剂产品指定为标签控制产品。因此,在产品标签上使用适当的陈述、图形、人工标志或图像来宣称产品具有某些性能或含有可以改良土壤或促进植物生长的活性成分时,例如:表面活性剂、添加剂、植物增强剂、壳聚糖、植物用海藻提取物和氨基酸、土壤改良剂和土壤增强物质等,应符合本草案中规定的基本要求,总结如下: 1. 阐明助剂产品和土壤改良剂产品的定义。 2. 确定助剂产品和土壤改良剂产品为标签控制产品。3. 标签控制产品的标签应当含有适当的陈述、 图形、人工标志或图像,视情况而定。但是,陈述必须真实,对产品不会造成误解。 本规定不适用于在泰国生产用于出口或者销售的产品。 4. 标签控制产品的详细信息必须按照本通报草案第4条的规定予以说明,例如:类目名称、商标名称、化学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注意事项等。5. 如果标签不能按照本通报草案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进行显示,应在产品或容器或包装的任何部位以陈述、图形、人工标志或图像形式显示标签,或将标签插入或包含在产品或容器或包装中,或将标签插入或包含在使用手册或者文件中随产品一起提供。6. 该通报应自政府公报发布日期后第120天开始生效。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标识;防止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 |
8. | 相关文件: -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在政府公报中公布后120天内。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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