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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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重型车辆;交通二氧化碳排放量;交通尾气排放(ICS 13.040.50)、商用车(ICS 43.080)
ICS:[{"uid":"43.080"}] HS:[{"uid":"87"}] |
5. |
通报标题:关于实施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595/2009号法规(针对重型拖车对机动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油耗、能耗和零排放范围的影响制定了重型拖车的性能要求)以及修订(EU)第2020/683号法规的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页数:15;50 使用语言:英语;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委员会采取实施上述行动的目的是帮助制造商利用一项模拟工具对技术允许最大质量超过8000kg的重型载货拖车进行认证,确定拖车对牵引车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影响。上述认证和模拟依据(EU)第2017/2400号机动车法规制定的原则,借此将VECTO工具的使用范围扩大至O3和O4类拖车 |
7. | 目的和理由:重型载货车辆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和油耗应在认证期间使用标准拖车确定。实际使用的拖车可能同标准类型不同。该法规规定了相关拖车对牵引机动车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及油耗的影响的认证规则。另外,该法规让人们可以对各类车辆进行比较,促进效能更高的拖车更快地被市场采用,旨在显著降低道路运输部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重型载货拖车的认证对于许多相关方面更为重要,比如采购决策或者通行费。;环境保护 |
8. | 相关文件: (EC)第595/2009号法规和(EU)第2017/2400号法规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A32009R0595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7/2400/oj |
9. |
拟批准日期:
2022年5月 拟生效日期: 2022年6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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