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工业部工业工程司(DIW)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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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危险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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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工业部关于危险物质法(编号xx,B.E. xxxx)清单的通报草案页数:8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该通报草案旨在修订《危险物质法》项下的危险物质清单。该拟定清单对工业部危险物质清单(B.E. 2556,2013)通报及其最新修订(B.E.2563,2020)随附的危险物质清单进行修订和添加。总结如下。1. 工业工程司(DIW)计划对清单5.1中2个条目的管控要求作出以下修订。(1) 条目202 三乙醇胺,添加该化学品的管控要求。要求为“仅限浓度>30% w/w”。(2) 条目247 苯乙腈,从1类更改为3类。清单5.1添加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以及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1) 条目526-533(8个条目),划入3类(如果属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规定的特定豁免范围)。(2) 条目534-541(8个条目),划入4类(如果不属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规定的特定豁免范围),但作为杂质且浓度不超过该通报草案规定的限值除外。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以及全氟辛酸相关物质需遵守该通报草案的规定,包括(1) 全氟辛酸,CAS号335-67-1(2) 全氟辛酸铵,CAS号3825-26-1(3) 全氟辛酸钠,CAS号335-95-5(4) 全氟辛酸钾,CAS号2395-00-8(5) 全氟辛酸银,CAS号335-93-3(6) 全氟辛酰氯,CAS号335-66-0(7) 全氟辛酸甲酯,CAS号376-27-2(8) 全氟辛酸乙酯,CAS号3108-24-5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4种危险物质的管控要求进行以下修订。清单4.1的21个条目(条目18、31、39、41、47、51、52、74、75、94、109、110、111、137、138、152、168、173、189、208和209)清单4.2的1个条目(条目3),要求修订如下。“家庭或公共卫生工作使用的产品,用于抑制、防止、控制、消灭啮齿动物”清单4.3的2个条目具体如下。(2.1) 条目1,将名称更改为“家庭或公共卫生工作使用的产品,用于抑制、防止、控制、消灭啮齿动物”,添加以下豁免要求。“符合以下要求的产品除外。使用植物或动物精油作为活性成分的产品。主要成分为植物部位的产品,可以进行加工,比如切碎、研磨、切段、切片。含有植物或动物源物质的产品,通过煮沸、发酵、提取、燃烧或任何其他工艺进行处理,不添加其他旨在引起化学反应的物质作为主要成分。但是,第1、2、3项中的产品不得使用合成化学品作为活性成分。”(2.2) 条目4,添加以下豁免要求。“使用酶作为活性成分且未使用合成化学品作为活性成分的漂白产品除外。”3. 畜牧部- 清单3.1添加“毒死蜱”(条目24),划入4类危险物质,要求如下。“用于防止、消灭、控制害虫或有害动物(动物体内的活体寄生虫除外)的活性成分或含有此类活性成分的产品”4. 该通报规定的3类危险物质的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或加工商如果在该通报生效日期前已开展经营,则应在该通报生效日期后30天内提交许可证申请。如果危险物质需要注册,则应在同一期限内提交注册申请。5. 该通报规定的4类危险物质的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或加工商如果在该通报生效日期前已开展经营,则应在该通报生效日期后180天内符合主管人员的命令。 |
7. | 目的和理由:为了修订危险物质清单(修改清单类型和要求以及添加新条目物质),本次修订将推动针对新关注物质的管控采取适当的措施,同时,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规定的关注化学品保持统一。本次修订旨在保护人类和环境的安全。 |
8. | 相关文件: 1. 危险物质法(B.E.2535,1992)及其修订 2. 工业部关于危险物质清单的通报(B.E.2556,2013) 3. 工业部关于危险物质清单的通报(B.E.2563,2020)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从在泰国政府宪报上发布后开始生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2年5月31日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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