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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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呼吸气体监护类产品
ICS:[{"uid":"11.040.10"}] HS:[{"uid":"9018.19"}] |
5.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电气设备第2-55 部分:呼吸气体监护仪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页数:48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文件规定了预期连续运行,并应用于患者的呼吸气体监护仪(RGM)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特殊需求。 本文件规定了下列要求: ——麻醉气体监测, ——二氧化碳监测,和 ——氧气监测。 注 1:呼吸气体监护仪既能作为独立ME设备,也能集成到其他设备中,例如麻醉工作站或呼吸机。 本文件不适用于预期与可燃性麻醉剂一起使用的呼吸气体监护仪。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质量要求 |
8. | 相关文件: 无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标准批准后24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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