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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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化妆产品;化妆品,洗漱用品(ICS 71.100.70)
ICS:[{"uid":"71.100.70"}] HS:[{"uid":"3304"}] |
5. |
通报标题: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在化妆品中使用甲基-N-甲基邻氨基苯甲酸酯的第1223/2009号法规(EC)的委员会法规草案页数:3/3 使用语言:英语/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该委员会条例草案将通过以下方式限制物质甲基邻氨基苯甲酸甲酯(M-N-MA)的使用:M-N-MA的含量应限制在0.1%以内(针对于免洗化妆品)和0.2%以内(针对于清洁化妆品);应禁止将M-N-MA与亚硝化剂一起使用;免洗和清洁产品的最大亚硝胺含量应限制在50μg/kg;M-N-MA不应用于免涂防晒产品和暴露于自然/人工紫外线的产品中;含有M-N-MA的产品应保存在无亚硝酸盐的容器中。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 |
8. | 相关文件: 2009年11月3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化妆品的第1223/2009号法规(EC)(OJ L 342,22.12.2009,p. 59 209)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15977955828&uri=CELEX:32009R1223 |
9. |
拟批准日期:
2021年第三季度 拟生效日期: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表后 20 天 (“规定适用于”) 从[日期 = 生效日期后6个月]起,含有本法规限制的一种或多种物质且不符合本法规规定的限制的化妆品不得投放欧盟市场。 从[日期 = 生效日期后9个月]起,含有本法规限制的一种或多种物质且不符合本法规规定的限制的化妆品不得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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