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巴林 |
2. | 负责机构:标准计量委员会(BSMD)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婴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
ICS:[{"uid":"67.000"}] HS:[{"uid":"9820"}] |
5. |
通报标题:婴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31页,阿拉伯语;29页,英语)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海湾标准GSO/CAC 72“婴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的第8条和第10条(包装和标签)中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标准规定了下列各项: 1. 产品应当包装在将保护该食品卫生及其它质量的容器中。当是液体形式时,产品应当包装在密封的容器中;氮和二氧化碳可以用作包装介质; 2. 容器,包括包装材料,应当只能由安全和适合其预期用途的物质制成。 标准同样还详述了标签要求,诸如: 1. 食品的名称; 2. 配料表; 3. 营养价值声明; 4. 日期标志和贮存说明书; 5. 使用信息; 6. 补充的标签要求,诸如: a. 标签不得阻碍母乳喂养。每个容器的标签上应当具有包括下列各点的清楚、明显,并且易读的信息: i. “重要警告”或相当的词语; ii. 声明“母乳是婴儿最佳的食品”或类似的关于母乳喂养或母乳优越性的声明; iii. 声明在有必要使用时,该产品应当只能根据独立保健员的意见和采用适当的使用方法使用。 b. 标签上应当既没有婴儿和妇女的照片,也没有使婴儿配方食品的使用理想化的其它照片或条文; c. 不得使用术语“类似人的”、“类似母亲的”或其它类似的术语; d. 标签上应当显现大意是在婴儿特殊生长和发育需要的适当年龄,按照独立保健员的意见,并且从六个月以上开始,婴儿应当食用除了配方食品之外的辅助性食品的信息; e. 产品应当以避免混淆婴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辅助食品,以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的方式标示。 |
7. | 目的和理由:坚持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