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环境保护署台湾台北市中正区中华路1段83号,邮编:10042 电话:(886-2)2311-7722#2642 传真:(886-2)2331-7741 电子邮箱:weichih.yen@epa.gov.tw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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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含石棉产品
ICS:[{"uid":"91.100"}] HS:[{"uid":"2524"}] |
5. |
通报标题:限制含石棉产品进口草案页数:2 使用语言:英语和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环境保护署(“EPA”)于1989年5月1日宣布石棉为2类有毒化学物质。已经多次修订了石棉处理的相关规定,且已经逐渐限制了石棉的使用。除进行研究、实验和教育外,目前禁止使用石棉(如国内生产的含石棉产品)。为控制含石棉产品,目前有多种含石棉产品的替代产品。因此,为符合国际趋势,环保署进一步限制进口含石棉产品,从而维护环境安全。限制含石棉产品进口将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7. | 目的和理由:环境保护 |
8. | 相关文件: 《废弃物处理法》(CNS 15546)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同批准日期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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