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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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废物,如关于废物的指令2008/98/EC所定义。
ICS:[{"uid":"13.030"}] HS:[{"uid":"9802"}] |
5. |
通报标题:关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废物运输的法规以及(EU)第1257/2013号和(EU)第2020/1056号法规的修订(COM(2021年)709最终版)的提案页数:120;70 使用语言:英语;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该法规提案将取代当前关于废物运输的法规(EC)第1013/2006号。 该法规草案根据废物的来源、目的地和运输路线、运输的废物类型以及在目的地对废物进行的处理类型,确立了废物运输的程序和控制制度。它提供了在欧盟内部、通过欧盟、从欧盟以及运用于欧盟的运输废物的程序规则。提出了与现行法规相比的新方法:转向通过电子手段交流程序信息和文件;新规则将要求经济运营商和公共当局核实从欧盟出口的废物在目的地国以可持续的方式处理。具体而言,只有在第三非经合组织国家表示愿意并有能力接收(某些)废物的情况下,才允许向该等国家出口欧盟认证无害废物。此外,出口公司有义务确保其废物运往的第三国的设施经过独立审计,以核实收到的废物将以无害环境的方式进行管理。对于向经合组织成员国中的第三国出口物,建议建立一个监测机制和保障措施,以避免欧盟废物出口激增在目的地国造成环境或公共卫生问题;加强废物运输规则的执行,包括加强欧盟反欺诈办公室(OLAF)的作用。 |
7. | 目的和理由:如果目的地国不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对废物的出口进行管理,废物的出口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或公共卫生挑战。该法规草案规定了通过防止或减少废物运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措施。该等规则还应有助于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8/98/EC号指令第4条规定的废物等级,促进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并有助于削弱资源使用的总体影响和提高此类使用的效率,这对于向循环经济过渡至关重要;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环境保护 |
8. | 相关文件: 2006年6月14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废物运输的(EC)第1013/2006号法规,OJ L 190,2006年7月12日,第1-98页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UTO/?uri=CELEX:02006R1013-20210111&qid=1639747463586 委员会工作人员工作文件——随附提案的影响评估报告(仅英文版)第1部分:https://ec.europa.eu/environment/document/download/4fcb9eb1-1202-4487-8ae6-79f3d62f94bd_en 第2部分:https://ec.europa.eu/environment/document/download/a1c9c476-022f-46c0-849a-09d0130dad22_en 2008年11月1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废物和废除某些指令的第2008/98/EC号指令 EUR-Lex - 32008L0098 - EN - EUR-Lex (europa.eu) |
9. |
拟批准日期:
2023年第四季度 拟生效日期: 新法规将于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后的第20天生效,并将于其后2个月实施。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9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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