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财政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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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酒类产品
ICS:[{"uid":"67.160"}] HS:[{"uid":"22"}] |
5. |
通报标题:烟酒管理法修订草案页数:40页 使用语言:汉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为了加强消费者保护,以下酒类产品补充标签要求增加到上述修订草案中: (1) 对于装在塑料或纸容器中的酒类产品,应标明有效期或装瓶日期,如果在标签上标示装瓶日期,应包含有效期; (2) 标签上禁止使用声称产品有医疗或保健效果的词语。同样禁止使用使人联想或暗示医疗或保健效果的相关短语或图片。对于进口酒类产品,汉语标签内容不得包含原标签没有的信息; (3) 使用其它生产商产品加工或生产酒类产品的生产商不得使用表示原产地、风味或其它与原酒类产品有关的词语。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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