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欧盟委员会起草法规,以修订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录XVII,在第63项关于铅和铅化合物的限制项中,增加以下关于铅和铅化合物要求。欧盟委员会计划在2022年第四季度批准此提议修订。
15. 不得用于由氯乙烯的聚合物或共聚物(PVC)生产的物品。
16. 若铅在PVC材料中的浓度(以铅金属表示)等于或大于0.1%(以重量计),则该PVC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17. 第15段和第16段将从本修订法规生效后的24个月+1天后的相应日期起实施。
18. 作为豁免,第15段和第16段不适用于含有再生硬质PVC的以下PVC物品,直至本修订法规生效后的10年后的相应日期。前提是铅在再生硬质PVC中的浓度(以金属计)小于1.5%(以重量计),且已用新生产的PVC或其他材料覆盖该再生硬质PVC,覆盖层的铅浓度(以金属计)小于0.1%(以重量计):
(a) 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的外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台;
(b) 用于甲板和露台的型材和板材,但该再生PVC须被用于中间层,并且完全被一层新生产的PVC或其他材料所覆盖;
(c) 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的隐蔽空间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间不可接触,不包括维修期间,例如,电缆管道);
(d) 建筑物内部使用的型材和板材,但安装后,面向建筑物使用区域的型材或板材的整个表面,须使用新生产的PVC或其他材料制成;
(e) 多层管道(不包括饮用水管),但再生PVC须被用于中间层,并且完全被一层新生产的PVC或其他材料所覆盖;
(f) 配件,不包括用于饮用水管的配件。
从(a)至(d)点提及的各类物品中回收的硬质PVC,只能被用于生产这些类别中任一类别的新物品。
含有再生硬质PVC的PVC物品,且铅在PVC的浓度(以金属计)等于或大于0.1%(以重量计),该PVC物品的供应商应确保在将这些物品投放市场之前,明显、清晰和不可磨灭地标示: “Contains lead”(“含铅”)。若由于物品性质而无法在物品上进行标示的,则应在其包装上进行标示。
含有再生硬质PVC的PVC物品供应商,应按成员国执法部门的要求提交书面证明文件,以证明这些产品中的PVC的回收来源声称的真实性。由机构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证书,例如根据EN 15343:2007或同等认可标准出具的证书,可用于证明在欧盟生产的PVC物品的此类声称的真实性。对进口物品中PVC的回收来源声称,应附有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的证书以提供同等证明。
在本修订法规生效后5年后的相应日期前,欧盟委员将根据新的科学信息对本段的要求进行审查,并视情况作相应修改。
19. 作为豁免,第15段和第16段不适用于:
(a) 铅酸电池中的聚氯乙烯-二氧化硅隔板,豁免至本修订法规生效后10年后的相应日期;
(b) 第1段所涵盖的物品,且满足第2段至第5段的豁免条件。以及第7段所涵盖的物品,且满足第8段和第10段的豁免条件;
(c) 以下指令和法规范围内的物品:
(i) 食品接触材料(FCM)法规(EC) No 1935/2004;
(ii) RoHS指令2011/65/EU;
(iii) 包装指令94/62/EC;
(iv) 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20. 作为豁免,第16段不适用于在本修订法规生效后24个月内投放市场的PVC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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