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台湾经济部标准计量检验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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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空调机
ICS:[{"uid":"23.120"}] HS:[{"uid":"84"}] |
5. |
通报标题:根据商品检验法发布公告页数:3页 使用语言:汉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单独关税区通过把检验范围扩大到冷却能力不超过71kW(冷却器除外)的空调机,修订属于法定检验商品的空调机相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上述空调机进口或销售时必须经标准计量检验局检验并且必须符合相关CNS标准。本公告还规定了适用合格评定程序。2个可选合格评定程序供生产商和进口商选择使用,即产品认证登记(RPC)和核准型号批量检验(TABI)制度。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2011/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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