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巴林 |
2. | 负责机构:标准计量管理局(BSMD)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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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可食用精华露
ICS:[{"uid":"67."}] HS:[{"uid":"33"}] |
5. |
通报标题:可食用精华露-玫瑰露-花露水(8页阿拉伯语;5页英语)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 1017 “可食用精华露-玫瑰露-花露水”第7.1和第8条(包装和标签)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草案规定产品应包装在适当、卫生、清洁、干燥、密封良好、以前未使用过的容器中。容器应不影响产品特性。草案还规定了如下标签要求: - 精油的百分比; - 食品防腐剂或其代码; - 如果使用通过混合配制的精华露,术语“混合”应显示在标签上; - 如果使用仅通过蒸馏获得的精华露,术语“天然或蒸馏”应显示在标签上。 |
7. | 目的和理由:坚持消费者保护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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