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公共卫生部 疾病控制司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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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酒精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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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酒精饮料控制草案通报:遵照…BE….颁布的本地生产或进口酒精饮料包装、图示标签/警告声明的标准、程序和要求页数:3页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根据酒精饮料控制草案通报:遵照…BE….颁布的本地生产或进口酒精饮料包装、图示标签/警告声明的标准、程序和要求,作出下列规定: 1.“包装”的定义及不同类型容器包含的酒精饮料容量。 2. 无论是本地生产还是进口酒精饮料,包装上的标签应不包含任何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该酒精饮料能够促进健康或比其它酒精饮料毒性低,及在某种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宣传该酒精饮料的词语或说明。标签应符合印刷规定并且包含以下声明: “禁止向20岁以下的人出售酒精饮料,违法处罚:监禁1年或罚款20,000泰铢” 3. 图示标签应具备酒精有害健康的警告声明,图形应以4种颜色、6种类型印刷,毎种类型必须以1,000个包装为间隔单位轮换。以下6种图示标签/警告声明应按照附录中的模板标明: 类型1.“饮酒可能导致肝硬化”; 类型2.“醉酒可能导致意外事故”; 类型3.“饮酒可能导致意识不清甚至死亡”; 类型4.“饮酒可能导致性功能下降”; 类型5.“饮酒不利于健康并且可能导致家庭问题”; 类型6.“饮酒对儿童和年青人产生不好的影响”。 4.第3条图示标签/警告声明的印刷规定如下: (1)如果包装是长方形,所占空间不应小于包装最大面或正面和背面的50%,如果包装是圆形或柱形所占空间不应小于包装总面积的30%。 (2)如果包装与上述规定的形状不同,警告声明所占空间应不小于包装总面积的30%。为符合标签要求,酒精饮料生产商或进口商应只提供标签并且调整公共卫生部酒精控制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模板声明尺寸。 5.本草案通报不适用于为在泰国以外销售而生产或进口的酒精饮料,或特殊用途如作为检验、分析、研究样品使用的酒精饮料及无商业利益的酒精饮料。 |
7. | 目的和理由:根据酒精控制法B.E. 2551 (A.D. 2008)第26(1)条:酒精生产商或进口商应为生产或进口的酒精饮料提供符合官方公报批准设立的控制委员会规定的法规、程序及条件的包装材料、标签和警示语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180天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WTO成员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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