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荷兰 |
2. | 负责机构:卫生、福利与体育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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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气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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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卫生、福利与体育部法令,制定有关气球安全实施标准的政策法规页数:4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荷兰在2006年制定了气球政策法规。在该政策法规中,规定了气球技术要求,即气球致癌物质(亚硝胺和亚硝基化合物)含量标准和气球包装上强制警告语。本政策法规在那时已经通报(通报G/TBT/N/NLD/67)。如果亚硝胺的迁移大于或等于0.05mg/kg,亚硝基物质的迁移大于或等于1mg/kg,新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玩具安全指令附录2(特殊安全要求)第III部分(化学性质)第8点禁止在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及其它放入嘴中的玩具内使用亚硝胺和亚硝基物质。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因此对亚硝胺和亚硝基化合物规定了要求。对于亚硝胺,要求不如2006年政策法规中的规定严格。在2006年政策法规中,对亚硝胺的要求是橡胶0.01mg/kg。欧洲亚硝基化合物要求与2006年政策法规一样。指令没有针对在标签上显示警告语的规定。警告语仍被认为是必要的,因为在生产完成之后气球中仍可形成亚硝胺和亚硝基化合物,如在商店或消费者的橱柜中。2006年气球政策法规将重新作出规定以使亚硝胺要求与指令2009/48/EC的要求相同(标准放宽)。其余部分采用2006年政策法规。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利益:公众健康。荷兰食品与消费品安全管理局(VWA)研究显示,气球含有高浓度致癌物质亚硝胺和亚硝基化合物。这些对人体有致癌作用的物质在吸气球时就会释放,尤其是儿童舀着气球时不仅用嘴吹气球,而且也会吸气球(可预见的误用)。这是一种不良情况,不符合对幼儿的高保护级别。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10/03/ 拟生效日期: 2010/03/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0/02/17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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