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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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化妆品
ICS:[{"uid":"71.100.70"}] HS:[{"uid":"33"}] |
5. |
通报标题:欧盟委员会(EU)法规草案,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化妆品中香精过敏原标签的(EC)第1223/2009号法规页数:4页;28页 使用语言:英文;英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该措施草案建议,如果化妆品包装上的额外香精过敏原在免洗型产品中的浓度超过0.001%,在冲洗型产品中的浓度超过0.01%,则在化妆品包装上单独贴上标签。 该措施草案还对这些物质的名称作了一些更新和简化。 所有措施均通过(EC)第1223/2009号法规附件三的修正案完成。 |
7. | 目的和理由: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 |
8. | 相关文件: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9年11月30日关于化妆品的(EC)第1223/2009号法规(OJ L 342, 22.12.2009, p.59209)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15977955828&uri=CELEX:32009R1223 |
9. |
拟批准日期:
2023年上半年 拟生效日期: 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3年后】在欧盟官方刊物上发表之日起20天内,含有该物质/这些物质且不符合限制的化妆品不得投放欧盟市场。 自【本法规生效之日起5年】起,含有该物质/这些物质且不符合限制条件的化妆品不得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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