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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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化妆品
ICS:[{"uid":"71.100.70"}] HS:[{"uid":"3304"}] |
5. |
通报标题:公共卫生部关于确定在填充站重新填充化妆品的标准和准则的通报页数:8页 使用语言:泰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根据生物循环绿色经济模式,公共卫生部提议允许根据佛历2558年(公历2015年)《化妆品法》发布的《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佛历.......)的标准和控制要求,对某些化妆品的店内/填充站进行重新填充活动。根据佛历2558年(公历2015年)《化妆品法》第5条、第6条第(1)款、第(5)款和第(6)款,公共卫生部部长特此发布(草案)通报如下:1.规定了在填充站重新填充化妆品的定义,该定义是通过在填充站转移和更换化妆品的包装来实现的。2.规定用于重新填充的散装产品应在站内填充过程前通报为一般化妆品,允许某些化妆品如香精和冲洗产品进行填充。3.第2点中化妆品制造商/进口商应通知填充站/店内站的地址。化妆品制造商应持续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机构的标准。4.遵循通用指南,包括厂房、工艺、人员、设备和包装。场所和设备应符合预期目的。每次使用前,应对其进行清洁和消毒,并检查准备和控制中涉及的装置、设备和设施,以确保其按预期运行,并确保所有设备保持清洁和良好状态。5.禁止再销售重新填充的化妆品。6.填充活动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化妆品制造商/工作人员应负责对消费者进行有关产品的教育,例如但不限于安全信息。工作人员应确保在重新填充产品之前,清空的产品容器的状况合适且安全。 |
7. | 目的和理由: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环境保护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的次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内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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