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香港 |
2. | 负责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保护署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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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便携式空气压缩机,由能够在500 kPa或以上压力下供应压缩空气的电机驱动,设计或用于进行任何施工工作(HS编码:84148040)
ICS:[{"uid":"23.140"}] HS:[{"uid":"8414.8040"}] |
5. |
通报标题:噪音管制(建筑工程指定区域)公告(Cap.400L),《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规例》(Cap.400C)和《噪音管制(手持冲击式破碎机)规例》(Cap.400D)页数:17页 使用语言:英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通过修订法例,加强用于任何建筑工程而可供应压力在500千帕以上空气的手持空气压缩机的噪音排放标准。手持空压机的建议标准参考了国际公认的海外标准,并考虑了当地的情况。 |
7. | 目的和理由:环境保护 |
8. | 相关文件: (a)TBT/第92.29号通报;(b)《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法规》。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内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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