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韩国 |
2. | 负责机构: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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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食品
ICS:[{"uid":"67."}] HS:[{"uid":"16"},{"uid":"17"},{"uid":"18"},{"uid":"19"},{"uid":"20"},{"uid":"21"},{"uid":"22"}] |
5. |
通报标题:食品标签标准修正提案页数:30页 使用语言:韩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OEM(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应当在主显示板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印刷字号一半或与主显示板成比例的标示 -如果冷冻面食品或冷冻飞翅鱼(腌制和发酵的海产食品)是从生产厂解冻后交货的,“生产日期”、“解冻日期”、“解冻后保质期”,以及“特殊贮存条件或解冻后使用条件”应当至少使用12号印刷字在主显示板上显示 -由酚醛或脲醛制成的器具或容器应当在其上面带有警告标签“不能用微波炉” -耐热玻璃应当带有其使用指示:“适合直接加热”、“适合微波炉用”、“适合烤炉用”、“适合烹煮用”,或相反“不适合加热” -如果人造或天然香料的名称作为整个或部分产品名称包括在内,术语“香料”应当紧临产品名称以与产品名称相同或大于产品名称的字体显示 -在人造或天燃香料只用于为产品提供香味的情况下,不得使用香料源自的水果或蔬菜的照片或图象,以避免误导或使消费者误解,并且应当声明香料的用途。 -由于加工有机食品认证体系的法律依据已经根据《食品行业促进法案》确定,因此删除加工有机食品的特殊标签标准 -提供用于制造胶姆糖胶基的食品添加剂列表,并且可以标示为“胶基” -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当按照韩国食品添加剂法典中的规定标示 |
7. | 目的和理由: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信息并促进公共健康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2009/12/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日期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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