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洪都拉斯 |
2. | 负责机构: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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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临床分析实验室和取样门诊(译者注)
ICS:[{"uid":"11.100"}] HS:[{"uid":"9903"}] |
5. |
通报标题:洪都拉斯卫生实验室技术法规No. 11.01.121:09:卫生实验室。临床分析实验室和取样门诊。体检中心和咨询中心。设立和运营页数:28页 使用语言:西班牙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通报的技术法规规定了在境内设立和运营临床分析实验室及体检中心和咨询中心的最低技术、卫生条件及要求。 法规适用于所有公立和私营临床分析实验室、取样门诊及体检中心和咨询中心,包括国家实验室管理局及其实验室。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 |
8. | 相关文件: -卫生法。法令No.6591,1991年5月28日;-卫生产品、服务及机构卫生管理规定。决议No.0605,2005年11月4日;-免疫缺损/爱滋病特别法案。洪都拉斯卫生部法令No.14799;-免疫缺损/爱滋病特别法案实施细则。洪都拉斯卫生部决议No.0009;-洪都拉斯饮用水质量技术标准。洪都拉斯共和国行政决议No.084,1995年7月31日;-环境卫生一般规定。决议No.0094,1997年6月11日。洪都拉斯共和国;-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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