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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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br> 覆盖产品包括“在指令70/156/EEC的附件II A中定义的,指定为M1种类或N1种类的所有车辆,以及在指令92/61/EEC中定义的三轮机动车辆,但不包括机动三轮车”。<br> <br> 由1992年6月18日的理事会指令92/53/EEC修订的指令70/156/EEC的附件II A,定义M1种类为“用于运送乘客,并且除驾驶座之外包含八座以下的车辆”,以及N1种类为“用于运输货物,并且最大质量不超过3.5吨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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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委员会决议草案,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报废车辆的指令2000/53/EC的附件II页数:8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依照关于报废车辆的指令2000/53/EC的第4(2)条,本决议草案更新了从2003年7月1日之后投放市场的车辆的材料和部件中禁止使用铅、汞、镉或六价铬中免除的材料和部件列表。 |
7. | 目的和理由:关于报废车辆的指令2000/53/EC的第4(2)条禁止2003年7月1日之后投放市场的车辆的材料和部件中使用铅、汞、镉或六价铬,除非根据其所规定的条件的材料和部件,可能列入该指令附件II中。依照指令2000/53/EC的第4(2)(b)条,该指令的附件II应当通过委员会在定期的基础上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这次更新是通过本决议草案进行的。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本决议计划在2009年12月15日左右批准,然而,该经修订的措施的有效应用最早从2011年1月1日开始(经修订的每一种免除的日期不同),提供大约12个月的新要求适应期 拟生效日期: 本决议计划在2009年12月15日左右批准,然而,该经修订的措施的有效应用最早从2011年1月1日开始(经修订的每一种免除的日期不同),提供大约12个月的新要求适应期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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