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德国 |
2. | 负责机构: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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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沼液和化石燃料受到本草案影响
ICS:[{"uid":"75.160"}] HS:[{"uid":"27"}] |
5. |
通报标题:关于电力生产用沼液可持续生产要求的法令草案(129页,德语)。无约束力的英语译文将在短时间内公布在网页上: http://www.erneuerbare-energien.de/inhalt/40712/页数:129页 使用语言:德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在过去,沼液生产是造成大量环境损害的原因(包括如刀耕火种清除热带雨林这样的活动及损失生物多样性这样的影响)。通报的法令旨在确保用于电力生产且符合可再生能源法(EEG)相应支付框架的沼液以完全符合生态及社会可持续性约束标准的方式生产。因此,以非可持续性方式生产的沼液将不再符合可再生能源法(EEG)相应支付框架。这可以确保大量增加的能源相关生物量使用不再对自然系统、气候和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所以自2010年1月1日起,符合可再生能源法(EEG)基本税则(对于沼液)将与符合农业用地可持续管理特殊要求及保护值得特殊保护的景观联系在一起。此外,电力生产用沼液必须按照相关完整价值产生链证明有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潜能。这些要求符合欧盟指令2009/28/EC批准的欧洲标准要求。对于能源作物发电的额外奖金(能源作物奖金)将规定更为严格的标准,以保护环境及保护自然。另外,法令规定建立确保符合规定标准的有效私营经济认证及管理系统,遍及价值产生链的所有部分,这使所有利益相关方能够始终明确完整地检查其商品质量。 |
7. | 目的和理由:见上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9/07/15 拟生效日期: 第24条和第34条第2款2010年1月1日生效。法令其余部分在颁布之后4星期生效。然而,在2010年1月1日之前法令不适用于电力生产用沼液。特别条款适用于2010年使用的沼液(第78条)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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