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城镇燃气燃烧器具
ICS:[{"uid":"91.140.99"}] HS:[{"uid":"7321"}] |
5.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和售后服务要求》页数:5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标准的第3.2、4.2、4.3、4.10、6.1和6.7条是强制性的,其余是推荐性的。强制性的内容为城镇燃气燃烧器具生产者、销售者、安装者和维修者的部分服务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规范市场、减少燃具安全事故,保护消费者权益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6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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