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巴林 |
2. | 负责机构:标准计量局(BSMD)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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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罐装番茄
ICS:[{"uid":"67.080.20"}] HS:[{"uid":"20"}] |
5. |
通报标题:罐装番茄(11页阿拉伯语,9页英语)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CAC 13 “罐装番茄”第8和第9条(包装和标签)规定的要求为强制要求。规定如下: 1. 产品(如可能包括包装介质)应密封在容器中,产品不应少于容器容量的90%(根据生产管理规范减去必需的顶部空间)。容器容量是容器在20ºC下(密封容器完全填充后保持的温度)蒸馏水的体积; 2. 基于在20ºC下(密封容器完全填充后保持的温度)蒸馏水的重量计算,产品固形物重量不应少于50%。 标准还规定了标签要求: -产品名称“番茄”、“ 去皮番茄”、“ 去皮整番茄”等; -类型和填充介质,如果存在改变产品风味特性的添加成分,食品名称应附带术语“用X调味”或“X味”; -以下内容可以在标签上声明,类型:“单码包装”,及包装材料:“果汁”或其它; -有效期和生产日期。 另外,应在容器上或附带文件中提供非零售容器信息,除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包装厂、批发商或进口商及存储说明应显示在容器上以外。然而,批号、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包装厂、批发商或进口商可以用识别标志代蘀,如果标志可以通过附带文件清楚地确认。 |
7. | 目的和理由:坚持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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