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巴林 |
2. | 负责机构:标准计量管理局(BSMD)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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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供婴幼儿和儿童食用的基于牛奶的“配方”辅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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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标题:供婴幼儿和儿童食用的基于牛奶的“配方”辅助食品(15页,阿拉伯语;10页,英语)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供婴幼儿和儿童食用的基于牛奶的“配方”辅助食品”的条款7和8(包装和标签)中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本草案规定如下: 1. 辅助食品应当包装在卫生、密封的容器中,氮或者二氧化碳可以用作包装介质。 2. 容器应当设计成便于打开密封、处理和降解的。容器应当是不透水和不透气,而且是防腐防锈的。 3. 在产品是即饮形式的情况下,容器的灌装应当是: - 对于重量为150克的产品,不少于容器水容量的80%(v/v)。 - 对于重量为150-250克的产品,不少于容器水容量的85%(v/v)。 - 对于重量为250克的产品,不少于容器水容量的90%(v/v)。 本草案同样还规定了以下标签要求: 1. 产品名称(基于牛奶的配方奶)。 2. 在浓缩制品的情况下,以下内容必须印在标签上(浓缩 – 稀释后使用)。 3. 售出品,(标注)以千焦尔(KJ)和/或卡路里(Kcal)表示的每100克食品的能量(热值),以及每建议用量的该项量值。. 4. 售出品,(标注)每100克食品的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脂肪的克数,以及每建议用量的该项量值。允许声明中(使用)每100千焦尔(或100卡路里“Kcal”)(进行标注)。 5. 售出品,(标注)每100克产品的每一种维生素、需物质及其它任何添加成分的总量,以及每建议用量的该项量值。允许声明中(使用)每100千焦尔(或100卡路里“Kcal”)(进行标注)。 6. 食品的贮存、配制和使用,以及打开后贮存的说明书。同样还必须强调如果产品不适当的配制可能出现的健康危险。 7. 下列说明: - “在生命的前六个月期间母乳优于其它婴儿乳制品”。 - “该产品不应用于6个月以下婴儿”。 - “应用沸水冲调”。 - “食用该产品的婴幼儿和儿童应配合添加其它食品”。 |
7. | 目的和理由:坚持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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