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加拿大 |
2. | 负责机构:环境部和卫生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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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有毒物质
ICS:[{"uid":"13.020"}] HS:[{"uid":"9802"}] |
5. |
通报标题:增加有毒物质至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一览表1的法令提案页数:10页 使用语言:英语和法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化学物质以某种量或浓度释放到环境中时可能对环境和/或人类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 (CEPA 1999)第64条规定的标准,对于人类和环境接触此类物质的后果的科学评估已经确定此类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有毒害作用。 根据CEPA 1999第90条第1款制定的增加有毒物质至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一览表1的法令提案(以下称为法令提案)的目的是将: •乙二醇甲醚乙酸酯(CAS No. 110-49-6),以下称为“琉基乙胺” •二乙二醇单甲醚(CAS No. 111-77-3),以下称为“二乙二醇单甲醚” •2-甲氧基-1-丙醇(CAS No. 1589-47-5),以下称为“2-甲氧基丙醇” •甲苯胺红(CAS No. 2425-85-6),以下称为“甲苯胺红” 作为人类健康优先物质增加至CEPA 1999一览表1有毒物质清单中。本次增加使加拿大环境部和卫生部能够根据CEPA 1999制定控制此类物质引起人类健康危险的措施(包括管制和非管制手段)。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通常公布在加舀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之后5至8个月内 拟生效日期: 措施被批准之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9/07/15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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