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公共卫生部疾病控制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烟草及烟草制品
ICS:[{"uid":"65.160"}] HS:[{"uid":"2402"}] |
5. |
通报标题:关于:根据《烟草制品控制法案B.E. 2535 (1992)》发布的对香烟和雪茄烟,其标签上显示香烟有害警示图和声明;生产日期;产地和限泰王国销售的标准、方法和条件页数:1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如果发生带有图示或者香烟有害警示的香烟包装或容器的标签不起作用,显示香烟有害的图示或警示标签就应当简化,或者按比例将显示香烟有害的图示或警示标签的宽度和高度放大到不可能再简化或放大为止。然而,如果显示香烟有害的图示或警示标签仍小于香烟包装或容器侧面最大面积的50%,为了使显示香烟有害的图示或警示标签不小于香烟包装或容器侧面最大面积50%,显示香烟有害的图示或警示标签上面的黑色区域应当增大。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健康并教育潜在的新吸烟者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7/06/14 拟生效日期: 2007/07/13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