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韩国 |
2. | 负责机构:农林水产食品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肉类
ICS:[{"uid":"67.120.10"}] HS:[{"uid":"02."}] |
5. |
通报标题:关于《畜产品加工法案》的部颁法令修正案页数:6页 使用语言:韩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新近的关于《畜产品加工法案》的部颁法令修正案要求经营肉类和肉类副产品的肉类经销商: • 在显示板上标示或说明关于产品的下列各项:肉的种类、原产地、各部分的名称、肉的等级、屠宰场的名称(只适用于国产的肉类)、动物识别码(只适用于国产的牛肉)、提单(BL)号(只适用于进口的牛肉); • 保存下列交易信息记录:肉的种类、原产地、各部分的名称、肉的等级、屠宰场的名称(只适用于国产的肉类)、动物识别码(只适用于国产的牛肉)、提单号(只适用于进口的牛肉); • 向顾客提供带有下列详细信息的收据或交易票据:肉的种类、原产地、肉的等级、动物识别码(只适用于国产的牛肉)、提单号(只适用于进口的牛肉) 经修订的部颁法令已经自公布日起生效,但涉及肉的种类和动物识别码的规定将自2009年6月22日起生效。另外,关于屠宰场的名称和提单号事宜同样也延期至2009年6月22日起强制执行。 |
7. | 目的和理由:防止欺诈行为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8年12月22日批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涉及等级和动物识别码的事宜除外。 拟生效日期: 2008年12月22日批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涉及等级和动物识别码的事宜除外。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不适用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