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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对华铝型材作出双反期中复审终裁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发布日期:2023-10-08    阅读:14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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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3/051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长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Aluminium Extrusions)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终裁建议,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见附表),该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9年6月24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10年10月28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2.7%~25.7%、补贴幅度为3.8%~18.4%。2014年4月14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4/31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发起反规避调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通过亏本销售形式以规避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2015年2月1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5/17号公告,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裁定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PanAsia Aluminium (China) Limited)出口至澳大利亚的铝型材存在规避行为,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57.6%、补贴幅度为8.7%,倾销和补贴合并有效税率为57.6%。澳大利亚先后分别于2015年4月24日、2020年2月13日两次发起对中国铝型材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并于2015年10月20日和2020年10月16日作出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

2022年8月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81号公告称,应国内企业Capral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调查。涉案企业不包括广东江晟铝业有限公司(Guangdong Jiangsheng Aluminium Co Ltd)和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Guangdong(Zhongya Aluminium Company Ltd)。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604.10.00.06、7604.21.00.07、7604.21.00.08、7604.29.00.09、7604.29.00.10、7608.10.00.09、7608.20.00.10、7610.10.00.12和7610.90.00.13。

附表:澳大利亚对华铝型材作出双反期中复审终裁结果表

序号

出口商英文名

出口商中文参考译名

倾销幅度

补贴幅度

暂定倾销(IDD)和补贴(ICD)有效固定税率

征税方式

1

Goomax Metal Co.,Ltd.

固美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7.5%

0.7%

0.7%

暂定补贴(ICD)固定税率。
最低价方式:IDD的可变组成部分等于实际出口价格低于确定的正常价值的金额(如有)。

2

Guangdong Jinxiecheng Al Manufacturing Co.,Ltd.

广东金协成铝业有限公司

-7.7%

0.0%

0.0%

3

Guangdong Xingfa Aluminium Co.,Ltd.

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

-1.8%

0.3%

0.3%

4

其他出口商

-1.1%

0.5%

0.5%

5

Antai Technology Co.,Ltd.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2.1%

2.1%

6

Qingyuan XinYueYa Aluminum Industry Co.,Ltd.

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

0

0.2%

0.2%

7

Kam Kiu


37.1%

2.0%

38.5%

暂定补贴(ICD)固定税率。
固定税率和可变税率组合的方式:固定的IDD税率,加上IDD的可变部分,等于实际出口价格低于确定出口价格的金额(如有)。

8

不合作出口商及非合作企业

37.1

10.1%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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