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新西兰 |
2. | 负责机构:经济发展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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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燃气器具,容量120毫升以下的除外。规定的配件*------用于或与燃气供应、分发、压缩、使用有关的配件及经济发展部秘书规定的配件。用于运输用途的燃气器具及配件除外。 *注意此次没有经济发展部部长规定的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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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燃气安全法提案-讨论稿页数:49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文件提出了更新现行新西兰燃气安全及测量监管框架的提案,将新要求合并到2006年制定的燃气法中。 文件的主要内容涉及对新西兰的特殊要求;但对燃气器具及规定配件安全的修订涉及在外国生产进口到新西兰的燃气器具及规定配件。 文件公布了对声明制度引入燃气器具/配件安全独立第三方认证要求的提案。 |
7. | 目的和理由:燃气器具及配件供应商声明制度通过对进口商和生产商规定燃气器具及配件在新西兰使用必须安全的责任,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即符合基本安全要求,能够在新西兰规格燃气以及反常气候和地震环境下工作。目前为确保做到这一点,燃气器具必须符合新西兰标准NZS 5262,该标准公布了燃气器具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企业提出了关于目前供应商声明制度的诚信关注,因为声明制度是基于自我声明。提出独立第三方燃气器具安全认证的提案,满足诚信关注,并在人类健康和安全方面提供了更好的保证。提案的实质部分是要求独立第三方证明燃气器具在新西兰使用是安全的。第三方由澳大利亚新西兰联合认可制度(JAS-ANZ) 、JAS-ANZ承认的同等机构或政府协定认可。这些认可机构基于由新西兰国际认可机构(IANZ)或同等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产生的数据作出认证。提案的次要部分是承认法规中“1990年6月29日欧盟理事会关于统一成员国有关燃气器具法律的指令(90/396/EEC)”的基本安全要求,因为只要燃气器具或配件也符合新西兰燃气规格、气候及耐震要求则满足声明制度。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 拟生效日期: 预计要求将于2009年7月生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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