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韩国 |
2. | 负责机构:食品农业林业渔业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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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牛肉、猪肉、鸡肉、大米、韩国泡菜
ICS:[{"uid":"67."}] HS:[{"uid":"20207"},{"uid":"1006"},{"uid":"20"}] |
5. |
通报标题:2008年7月7日的韩国官方公报第16786版(韩语,4-6页),2008年7月8日的第16787版页数:30-37页 使用语言:韩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1. 依照《食品卫生法案》,韩国政府已经在服务区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经营畜产品(牛肉、猪肉、鸡肉)、大米和韩国泡菜的饭店强制性执行原产地标签。 2. 最近食品农业林业渔业部(MIFAFF)增加了相关的部门,并且根据《农产品质量管理法案》新的相关法规,将该标签的范围扩大到无论其服务区多大面积的所有的饭店。 2.1 适用的实体 2.1.1 依照《食品卫生法》,牛肉、猪肉、鸡肉:餐厅、小吃店、签约自助餐厅和食堂 2.1.2 大米、韩国泡菜:餐厅、小吃店,以及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签约自助餐厅 2.2 适用产品和生效日期 2.2.1 适用产品:牛肉、猪肉、大米、鸡肉和韩国泡菜 2.2.2 生效日期 - 牛肉、大米:2008年7月8日 - 猪肉、鸡肉、韩国泡菜:2008年12月22日 |
7. | 目的和理由:规定农产品和畜产品的销售和分销规则,并且向消费者提供正确的购买信息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8/07/08 拟生效日期: 2008/07/08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内将接受所有的评议意见。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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