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加拿大 |
2. | 负责机构:环境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个人护理用品、汽车和家庭保养产品、粘合剂、粘胶去除剂、密封剂和填缝剂、其它各式各样的产品
ICS:[{"uid":"43.020"},{"uid":"67.020"},{"uid":"67.200"},{"uid":"71.100"},{"uid":"83.180"},{"uid":"87.040"},{"uid":"97.020"}] HS:[{"uid":"98.50"}] |
5. |
通报标题:某些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浓度限量法规提案页数:46页 使用语言:英语和法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依照《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1999》(CEPA 1999)第93(1)分项提出的,某些产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浓度限量法规提案(法规提案)的目的是,通过规定某些产品的98个种类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保护环境和加拿大人的健康。 拟议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将适用于由按化学配方制造的,包括个人护理用品、汽车和家庭保养产品、粘合剂、粘胶去除剂、密封剂和填缝剂,以及其它各式各样的产品组成的某些产品(以下全部称为消费品)。这些消费品由家庭、社会公共机构,以及商业消费者使用,并且是促成加拿大城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物的因素。 在2005年,加拿大城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物(不包括上游油气、油砂开采和森林火灾)估计达到1 383千吨。溶剂的使用占这些排放物的25%,消费品占35.8千吨。预期拟议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限量在25年期间将每年平均减少33%来自这些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物。 拟议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限量与加利福尼亚空气资源委员会(CARB)CONS-1规则的规定相一致(有某些差异),以确保在加拿大实际有效的达到最大限度的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物。 禁止 拟议的法规将禁止制造、提供销售、销售或进口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超过法规提案目录中规定的种类特定限量的,在加拿大使用的消费品。 其它规定 本法规提案同样还包括了定义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的方法和其它测试方法、标签要求和保存记录的规定。为了促进本法规提案的实施和执行,将这些规定包括在内。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通常在加舀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上公布18个月之内 拟生效日期: 在针对制造和进口此类产品的法规批准日期之后一年,这些法规生效。适用于消费品销售和提供销售的规定在拟议的法规批准日期之后两年生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8/06/25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