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荷兰 |
2. | 负责机构:农业自然和食品质量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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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来自专门饲养,或者主要为了获取其毛皮的动物,知道该毛皮/皮毛产品不是某种副产品(例如,肉类制品)的毛皮/皮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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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由MPs van Velzen和Waalkens提出的,关于禁止饲养毛皮动物(禁止饲养毛皮动物的法案)的法律提案页数:14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在荷兰,为了生产毛皮产品而饲养狐狸、南美栗鼠,以及貂。依照指定为了生产目的饲养的动物的法令,在2008年4月1日之前可以为了生产的目的饲养狐狸和南美栗鼠。尚未对终止饲养貂做出规定。 本法律提案关于由荷兰议会众议院议员提出的一项动议。本法律提案一般禁止杀害,或宰杀专门或主要为了获取其毛皮的动物。由于该禁令同样还规定了貂的饲养,因此本法律提案采用了关于在荷兰终止饲养貂的过渡期制度。按照上述指定为了生产目的饲养的动物(未经阉割)的法令中的规定,本法律提案保留了关于饲养狐狸和南美栗鼠的过渡期制度。 本法律提案规定了一个10年的过渡期限,以便给貂的饲养人收回其投资的机会。正在讨论的MPs的目的不是在本法律提案的讨论期间促进新公司的建立,或者在2008年1月17日之后扩大现有的貂饲养场的范围。这就是为什么原则上只有下列貂的饲养人才符合关于10年过渡期的要求: - 从2008年1月17日起,在连续的基础上将貂作为毛皮动物饲养,或者 - 2008年1月17日时没有饲养貂,但2008年1月17日已经拥有饲养貂所要求的许可证和饲养棚的人。 为了在适当时充分的评判无限期终止饲养貂的目的,那些在2008年1月17日之后接管貂饲养场的人将不符合过渡期的条件,除非该转让已经在情有可原的情况下在转让当事人方面已经发生。然而,情有可原的情况只适用于当貂的饲养人由于下列情况遭受大的财务损失时: - 由于意外的无能力工作,其不再能够饲养貂, - 貂饲养场成为共有分割的部分,而且为了能共有分割,貂饲养场作为股权资本必须出售,或者 - 年龄达到65岁以上,其不准备,或者不能继续经营貂饲养场。 如果没有情有可原的情况,在2008年1月17日之后转让貂饲养场就意味着,一旦本法律提案生效,获得貂饲养场的该当事人将不符合过渡期的条件,并且必须停止貂饲养场的活动。当然,貂的饲养人在不到期的情况下将免费关闭其貂饲养场,或者将貂饲养场转作其它行业。 符合过渡期的条件 为了符合过渡期的条件,貂饲养人必须在本法案生效的四个星期之内向农业自然和食品质量部通报。其必须告知下列信息: - 依照其许可证允许其饲养貂的数量; - 2008年1月17日时在貂饲养场可利用的饲养棚的数量; - 注册时其饲养貂的数量; - 2008年1月17日时饲养貂的场所,或地方;以及 - 注册时饲养貂的场所,或地方。 此外,在过渡期期间,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其必须遵守上述通报义务; - 按照2008年1月17日对于这些方面的指示,其必须将貂饲养在至少符合2003年关于貂福利标准的标准(PPE)法规中规定的要求的饲养棚中; - 按照已经发布的《环境管理法案》第8.1条所提到的,其在任何时候所饲养的貂均不得超过所许可的貂的数量; - 其在任何时候饲养的貂均不得超过2008年1月17日在貂饲养场饲养这种类型的貂可利用的饲养棚的数量,以及 - 其必须将貂饲养在通报时所饲养的同一场所,或者倘若旧的场所已经停止作为貂饲养场,并且这种搬迁已经向我部通报,可以饲养在另外的场所。 为了避免误解,注意本动议提案仅关于为了生产毛皮商业饲养的毛皮动物。与为了生产毛皮而饲养的动物不同,将继续允许诸如作为宠物饲养的动物。同样,不禁止饲养其毛皮作为某种副产品(例如,肉类制品)的动物。 第2、3和4条包含技术法规。 |
7. | 目的和理由:为了获取其具有经济价值的毛皮而饲养的动物由于下列原因不能接受。 毛皮的生产与食品的生产不同,因为毛皮的生产不是为人类的基本需要而提供的。如果生产毛皮是唯一的目的,就会不必要的以任何方式危及动物的安全。而且,可以利用毛皮的蘀代物。 在荷兰,为了毛皮生产而饲养狐狸、南美栗鼠,以及貂。依照指定为了生产目的饲养的动物的法令,在2008年4月1日之前可以为了生产的目的饲养狐狸和南美栗鼠。尚未对终止饲养貂做出规定。现在的法律提案对此做出了规定。 现在的法律提案详细说明了道德立场的概要,这主要不是通过所涉及动物种类的性质,而是通过饲养场的目的加以管理。所确定的是如果目的是生产毛皮,那么就会不必要的以任何方式危及动物的安全。因此这同样也是为什么现在的法律提案不准备收紧动物福利或其它要求的原因。 作为结论,注意,在本法律提案中没有必要包括相互认可条款。本法律提案对其它成员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已经投放市场的毛皮的进口无影响。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 拟生效日期: -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8/06/23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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