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卫生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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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在化妆品中禁止使用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ICS:[{"uid":"77.100.70"}] HS:[{"uid":"3304"}] |
5. |
通报标题: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邻苯二甲酸二辛酯的提案页数:可获得英译本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依照化妆品卫生控制法令第23条的第1段,对人类健康有害的化妆品或化妆品着色剂应当禁止进口、制造、分销或投放市场。由于可能干扰人体内分泌系统,“邻苯二甲酸二辛酯”已经分类为一种可能是环境激素的物质。已经确认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不是一种制造化妆品的必需原料,卫生部打算提议通过采取下列措施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1. 将邻苯二甲酸二辛酯增补到禁止的化妆品配料列表中; 2. 禁止进口和制造包含邻苯二甲酸二辛酯的所有化妆品。应当要求含有该配料的药物化妆品重新配方。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并减少公众暴露在环境激素中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8/10/01 拟生效日期: 2008/10/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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