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丹麦 |
2. | 负责机构:环境部丹麦环境保护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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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啤酒、碳酸和非碳酸软饮料,以及需泉水、泉水、水、“混合果汁酒”和苹果酒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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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经修订的“环境部关于某些饮料包装的押金和回收等的法令”页数:41页+41页附件 使用语言:丹麦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法令草案减轻了生产商和进口商在试销新产品时的行政管理和经济的负担。规定了仓库里不回收的包装的标记要求。处理报酬应当支付给已注册的食品杂货店用于以类似当前对可再装包装的方法,分拣不回收的包装。此后和以前的投资项目的补助金,应当作为公认的商店瓶装部门的返还金,支付给已注册的食品杂货店,以作为增加包装分拣率的措施。尚未赎回的押金可以用于支付迄今为止已通过由生产商和进口商支付的包装费用支付的更多支出项目。撤销该法令的日期从2008年9月4日改为2013年9月4日。 |
7. | 目的和理由:减轻生产商和进口商在旅馆和饭店试销新产品,以及为了销售的目的提供样品的行政管理和经济负担。规定不回收的包装的标记要求。全部或部分补偿食品杂货店支付空的不回收的包装分拣增加量的工资。增加包装分拣的效率,并增加尚未赎回的押金的使用价值将降低费用支付成本。延长限期使得丹麦回收系统A/S可以控制和管理押金和返还系统。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 拟生效日期: 2008/09/04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2个月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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