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新西兰 |
2. | 负责机构:环境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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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空调器和热泵
ICS:[{"uid":"23.080"},{"uid":"91.140"}] HS:[{"uid":"8415"}] |
5. |
通报标题:能源部提出修订能效(用能产品)法规2002一览表1和2以更新现行空调器和热泵标准。现行法规可在网站查找:http://www.legislation.govt.nz/regulation/public/2002/0009/latest/DLM108730.html?search=qs_regulation_Energy+Efficiency+Energy+Using+Products&sr=1下列标准在新西兰能效(用能产品)法规2002一览表1和2中被引用(标准的详细内容可从网站获取http://www.energyrating.gov.au):AS/NZS 3823.2: 2005电器性能—空调器和热泵 第2部分:能源标签和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要求,80页,英语;法规自2008年4月1日起修订,对所有本标准的后续更新、包括最近更新有效:对AS/NZS 3823.2: 2005电器性能—空调器和热泵 第2部分:能源标签和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要求的修订No. 3:2008,11页,英语。本修订将被包括在法规中,除AS/NZS 3823.2: 2005引用的以外。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法规修订提案对标准的更新有效,最近更新包括一个免除某些特殊型号非家用电器标签要求的新规定;确定符合部分负荷下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的新要求;删除2005年版本中提出的可能自2008年10月起引入的将来MEPS级别(级别将被修订并且提出新的引入日期)。法规修订提案不改变能源标签的级别及最低能源性能标准。法规将于2008年4月1日生效。所有在该日期之后生产或进口到新西兰及为销售而制造的空调器和热泵必须符合标准修订No. 3中规定的新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环境保护及符合新西兰的国际义务。目的是(1)通过影响购买决定增加能效产品库存;(2)努力实现2007年新西兰能效和保护战略中提出的在2025年之前每年节约30PJ非运输能源的目标;(3) 努力实现京都议定书中提出的减少国内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及(4) 按照跨塔斯曼海相互承认协定的精神,使标签标准与澳大利亚一致。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8/04/01 拟生效日期: 2008/04/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8/03/26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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