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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2-07    阅读:24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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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要求,2023年12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广东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系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以下简称技术调查官)选聘、管理和参与办案等工作提供了规范性文件依据。

《办法》分为四章共二十八条


包括总则(共三条)、选聘与管理(共七条)

工作规则(共十六条)和附则(共两条)

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技术调查官的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了技术调查官的适用范围及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执法单位和相关部门根据其实际需求,可以共享技术调查官名录库。

2.关于技术调查官的选聘和管理

《办法》明确了技术调查官的选聘范围、选聘条件、禁止条件、选聘方式、选聘程序,以及动态管理和业务培训制度。为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性和遴选的公正性提供了保障。

3.关于技术调查官的权利和义务

《办法》明确了技术调查官的参与方式、回避情形、回避申请,及其职责、权利、调查意见、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对技术调查官的权利及义务进行了全面规范


  《办法》具有以下亮点与特色:


一是适用范围广。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中有技术调查官需求的,均可以得到该办法的指引。


二是建立省、市两级管理体系。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选聘、管理以及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的建立、运行和维护。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办法》建立技术调查官名录库。

三是构建“省-市-县”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技术调查官资源效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从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特别是专利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各个专业领域,有大量技术事实问题需要认定,行政执法人员囿于专业背景无法作出准确判定,迫切需要通过咨询相关技术领域专家协助办案人员查明技术事实。《办法》出台有利于加强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及行政裁决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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